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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登记的全国性公司变更名称需要的条件及方式

发布时间:2024-11-23        浏览次数:7        返回列表
前言:以登记的全国性公司变更名称需要的条件及方式
以登记的全国性公司变更名称需要的条件及方式

以登记的全国性公司变更名称需要的条件及方式

 

为了规范企业名称使用,國家制定了相关法律要求。自2310月起实施了新修的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》,其中第十九、二十条详细表明全国性企业申请变更名称的条件。这类企业名称需要提交至國家        局进行核准,所以也称之为國家局核名。下面说明新规后,國家局全国性企业变更名称的要求。

 

办理公商*局公司核名都需要什么条件

1股东要准备公司名3-5个名称

2拟定公司的经营范* (字数应该在60个字以内)

3低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00万,集团名称也可以

4法人股东身份信息

5股东的占股比例一但确定不可更改

 

企业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:

1.损害*家尊严或者利益;

2.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

3.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政军机关、群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、特定称谓和名称

4.使用外**家(地区)、际组织名称及其通用简称、特定称谓;

5.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;

6.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;

7.法律、行政法规以及*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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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省市限制核名、无行业特*核名、字头核名(*字头核名、疑难问题核名,冠名无行政区划公司核名等等关于*局核名您有任何问题,可随时来电!!!联系人:马经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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